某煤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采矿、选矿,本矿山的运输队也从事矿产品运输业务, 2016 年 6 月发生以下业务:( 1 )开采原煤 6000 吨,将其中 3000 吨直接销售,取得销售额 400000 元(不含增值税);将其余 3000 吨连续加工洗选煤,销售洗选煤 1200 吨,取得销售收入 200000 (不含增值税);本矿山运输队收取矿区到用户所在地的运输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5000 元。当地洗选煤折算率 85% ;( 2 )采煤过程中开采天然气 500000 立方米全部销售,价税合并收取金额 150000 元;( 3 )销售使用过 8 年的旧机器一台,价税合并收取 16000 元;( 4 )当期购买采煤机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金 17000 元,外购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 39860 元,该批材料用于生产加工煤炭制品;( 5 )临时租入选矿检测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租金金额 8000 元;购买材料支付运费,取得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金额 4000 元。(其他相关资料:上述相关票据均经过了认证,该矿山煤炭资源税的税率为 8% ,天然气统一税率为 6% ,该矿山上期增值税留抵税额 15000 元,该矿山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放弃减税)。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 1 )该矿山的资源税。 ( 2 )该矿山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 3 )该矿山增值税的销项税。 ( 4 )该矿山当期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