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组建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以货币出资50万元,厂房作价出资100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承担亏损,偿还债务。2018年6月1日,企业注册成立。 2018年8月1日,企业向银行借款80万元,期限为一年,利率为1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8年10月23日,甲表示退出合伙企业,表示同意,并办理了结算手续。2018月11月30日,丁提出加入合伙,并支付了出资款50万元,向丁说明了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并修改了合伙协议,31日进行了变更登记。2019年1月,企业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乙、丙、丁协商将企业解散,将企业剩余财产10万元予以分配,但没有对银行债务作出协定。2019年2月1日,银行借款到期。 银行分别向甲乙丙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承担债务; 乙表示他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他不用承担责任。 请回答: (1)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2)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3)丙的主张能否成立? (4)丁的主张能否成立? (5)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6)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