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22岁;,男,20岁;,女,17岁。 2001年夏天,被告人从某信用社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让被告人到某信用社找该社主任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提出与约会,将此事告诉了。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预谋,指使以色相勾引,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为其提供资金。在的授意下,2001年10月30日下午,按照预谋将诱骗到的二哥家。藏于室内,先对进行殴打、威逼,迫使为他们提供15万元贷款。借故推脱,继续殴打,此时,从室内出来,与一起对软硬兼施进行威逼。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二万元现金”的便条,要某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持此便条到某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才将放回。 问:本案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