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所售资产均未减值准备。销售商品均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交易价格为公允价格,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在确认销售收入时逐笔结转。长江公司按照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长江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13年4月25日对外报出,实际对外公布日为2013年4月30日。长江公司2012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3年5月31日完成。 注册会计师于2013年2月26日在对长江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复核时,对2012年度的以下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存在疑问: (1)1月1日,长江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甲公司销售一批A商品,同时从甲公司收回一批同类旧商品作为原材料入库。协议约定,A商品的销售价格为300万元,旧商品的回收价格为1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甲公司另向长江公司支付341万元。 1月6日,长江公司根据协议发出A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格为300万元,增值税额为51万元,并收到银行存款341万元,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150万元,旧商品已验收入库。 长江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341 贷:主营业务收入 2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 贷:库存商品 150 (2)10月15日,长江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公司销售一批B产品。合同约定:该批B产品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包括增值税在内的B产品货款分两次等额收取,第一笔货款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第二笔货款于交货时收取。 10月15日,长江公司收到第一笔货款234万元,并存入银行,长江公司尚未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B产品的成本估计为280万元。至12月31日,长江公司已经开始生产B产品但尚未完工,也未收到第二笔货款。 长江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0 贷:库存商品 140 (3)12月1日,长江公司公司销售一批C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为及时收回货款,长江公司给予丙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按销售价格计算)。该批C商品的实际成本为80万元。至12月31日,长江公司尚未收到销售给丙公司的C商品货款117万元。 长江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4)12月1日,长江公司与丁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公司销售一批D商品。合同规定,D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包括安装费用),长江公司负责D商品的安装工作,且安装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2月5日,长江公司发出D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D商品销售价格为500万元,增值税额为85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D商品的实际成本为350万元。至12月31日,长江公司的安装工作尚未结束。假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税法确认收入的口径与会计准则相同。 长江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 贷:库存商品 350 (5)12月1日,长江公司与戊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公司销售一批E商品。合同规定:E商品的销售价格为700万元,长江公司于2013年4月30日以740万元的价格购回该批E商品。 12月1日,长江公司根据销售合同发出E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E商品销售价格为7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9万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E商品的实际成本为600万元。假定此项业务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商品交给戊公司,假定税法确认收入的口径与会计准则相同。 长江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19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 贷:库存商品 600 要求: (1)逐项判断上述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分别注明其序号)。 (2)对于其会计处理判断为不正确的,编制相应的调整会计分录(合并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和提取盈余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