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月,长江公司因生产需要,决定用自营方式建造一厂房。相关资料如下: (1) 2005年1月5日,购入工程用专项物资200,增值税额为34,该批专项物资已验收入库,款项用银行存款付讫。 (2) 领用上述专项物资,用于建造厂房。 (3) 领用本单位生产的水泥一批用于工程建设,该批水泥成本为40,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为50,增值税税率为17%。 (4) 领用本单位外购原材料一批用于工程建设,原材料实际成本为10,应负担的增值税额为1.7。 (5) 2005年1月至3月,应付工程人员工资20,用银行存款支付其他费用5.8。 (6) 2005年3月31日,该厂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估计可使用20年,估计净残值为 20,采用直线法折旧。 (7) 2009年12月31日,该厂房突遭火灾焚毁,残料估计价值10,验收入库,用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2。经保险公司核定的应赔偿损失20,尚未收到赔款。长江公司确认了该厂房的毁损损失。 要求: (1) 计算该厂房的入账价值。 (2) 计算2005年度该厂房应的折旧额。 (3) 编制长江公司2005年度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 (4) 编制长江公司2009年12月31日清理该厂房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名称,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