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增值税率17%,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商品销售价格中均不含增值税额,按每笔销售业务分别结转销售成本。2006年12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及相关资料如下: (1)向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合同价(不含税)600000元,实际成本350000元,合同约定给予A公司10%的商品折扣,同时给予A公司2/10—1/20—N/30的现金折扣,于商品发出后第21天,银行已收到A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 (2)向B公司销售商品1000件,该批商品的销售价为400元/件,实际成本为250元/件,已将商品办理了铁路运输并以银行存款代B公司垫付了运输费1000元,增值税发票已开出。全部款项收到B公司银行汇票一张,已解入银行。 (3)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为500000元,实际成本为300000元,合同约定:发货前预收C公司含税款项的30%,发货后余款以3个月期限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购销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合同。 (4)计算并结转12月份所得税费用(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 (5)除以上经济业务外,航华公司12月份其他有关损益类账户的发生额如下: 要求: (1)请编制上述(1)至(4)项经济业务相关的会计分录(有明细科目的要求写出明细科目)。 (2)列式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