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营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税率 17% ,退税率 13% 。 2015 年 6 月和 7 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6 月份业务:( 1 )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400 、增值税税额 68 ,本月生产领用 80% ,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 5% ;外购动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200 、增值税税额 34 ;为生产出口货物从国内购进免税材料(非免税农产品),支付价款 20 ,并且当期全部领用且生产的货物全部出口。( 2 )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合同规定的不含税金额共计 300 ,本月应收回 60% 货款,其余货款于 7 月 10 日前收回;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 500 。( 3 )将自产的新产品分配给投资者,该批产品成本 3 ,成本利润率 10% 。 7 月份业务:( 1 )本月在国内购进各种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共计 26 。( 2 )内销货物 1200 件,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300 ;将与内销货物相同的自产货物 400 件用于本企业招待所,货物已移送。( 3 )收回 6 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剩余 40% 的货款。 假定上述相关票据均在取得的当月通过认证并允许抵扣。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 2015 年 6 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2计算 2015 年 6 月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3计算 2015 年 6 月增值税。4计算 2015 年 7 月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