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1996年12月,某市教委计财科按照工作常规对所管辖的镇区教办,进行一年一度的财务审核。经审核,发现该镇中学幼儿园两名公办教师至今未领到市教委从1996年1月始每月增加的生活补贴。经调查,教委的拨款已到位,问题在于该园的主管领导——该镇抓教育的副镇长不同意,理由是: (1)要保持公办教师与民办教师收入的; (2)幼儿教师的待遇不能与小学教师等同。 为了保护幼儿教师应有的权利,教委基教办有关人员多次就1996年对教师生活津贴的政策以及教师法有关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规定与其谈话,但她却置之不理,最后蛮不讲理地说 “请你们不要干预我们幼儿园的内政”。 案例二: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局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利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上面两个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