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工厂信用社借款50万元,由某燃料公司提供担保,到期后,化工厂与信用社协商,欲再展期六个月,化工厂与信用社做工作要求燃料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很为难,就在借款展期合同的担保栏中写上了草的四个字并签名盖章后离开,信用社以为是“同意担保”。 六个月后,化工厂仍未归还借款,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担保人燃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燃料公司辩称自己写的是“不愿担保”,双方都无法举证予以证明。鉴定部门认为只能鉴定是谁的笔迹而不能鉴定出字的意思。 分析:(1)信用社与燃料公司、化工厂之间的借款展期担保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化工厂无力偿还借款,燃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