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分析 2011年10月,美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3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合同选用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 CIF术语,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装船期限为2011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由于A公司租来运货的“公主”号商船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11年10月20日才完成。C公司在取得A公司出具的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2011年12月20日,卖方将3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美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3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纽约港10天后,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部分货物掉入大海。后来又在航行途中因雷击起火,造成部分货物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货物湿毁。由于船在运输途中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货物价格下跌,B公司在出售余下的货物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B公司造成很大损失。到目的港后发现还有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而损失。对此,请根据《汉堡规则》和相关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回答以下问题: 1.货物的风险何时由A公司转移给B公司? 2.谁应负责海运运输和购买货物海运保险? 3.下述三种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应分别由谁承担? (1)因载货船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掉入大海的部分货物的损失; (2)因雷击起火,造成部分货物烧毁的损失; (3)因救火造成部分货物湿毁的损失。 4.B公司是否应付款赎单?为什么 5.B公司可否向C公司追偿由于货物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6.C公司可否向托运人A公司追偿?为什么? 7.部分货物因固有缺陷的损失承担?该损失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