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居民于2000年9月为其年逾五十的父亲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在投保时填写的年龄是49岁,保险期限为两年。2002年9月,又两年。2003年3月,的父亲在外突然死亡,在办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接到申请后,当即去做了一番调查,最后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理由是保险公司在审查中发现在投保前患有重病,系带病投保,而且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50岁),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了保险欺诈,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又据传闻说是自杀身亡,法律明文规定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则有证据证明其父生前患的是支气管炎、高血压,不属于人寿保险条款中禁止投保的疾病范围之一。且其父自杀的消息也只是传闻,保险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双方僵持不下,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关于是自杀而拒绝理赔的理由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