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大学博士研究生在 2000 年寒假期间撰写了一篇 《 汽车分期付款买卖 -- 喜与忧 》 的论文,开学后请其导师审阅、修改。逐字逐句阅读后 , 仔细推敲 , 就论文的标题、各节顺序以及个别文字的措词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某按要求修改论文 , 经过月余劳顿后 , 再提交给其导师 , 问能否发表。表示 : 他可以转交给某杂志社 , 此后 , 论文发表的事就杳无音信了 • 2002 年 2 月 , 某在图书馆查阅资料时 , 无意中发现自己去年写的那篇论文已发表杂志上 , 不过作者已改为其导师 , 标题也被撤换了。该杂志在“编者按”中 , 对该论文给予了比较高的评价 , 认为文章见解独到、发人深思、令人信服。考虑到是自己的导师 , 某的没有向导师提及此事 。 2002 年 5 月 , 某与导师在某毕业分配问题上发生了严重矛盾 , 师生关系恶化。某将论文一事抖出 , 要求道歉并给予赔偿 , 被当即拒绝。某于是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道歉并给予赔偿 , 同时还提交了该论文的原稿、所查的资料等证据。则辩称 : 作品是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 , 但某的论文根本就没有发表 , 有著作权 ? 而且 , 自己是某的导师 , 对论文提供了大量有益的指导 , 论文中至少也有他的创造性劳动。所以 , 将论文以他的名义发表也是不违法的 。 然而令深感意外的是法院最后判其严重侵犯了学生的著作权 , 责令其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