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A省天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德公司”)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A省C市共同发起设立宏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宏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基公司”)的发起人,天德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双方约定:1公司投入价值500万元人民币的厂房和各种生产必需设备,天德公司投入流动资金300万元人民币;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出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公司筹备具体事宜及办理注册登记由公司方面负责。同年7月13日及8月10日,天德公司方面依协议约定分两次将300万元投资款汇入公司账户。此后,双方制定了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且举行了两次董事会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然而,上述程序完成后,公司迟迟没有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和开展业务活动。在此过程中,天德公司曾向公司多次催问,仍然无果。2003年11月,由于公司一直未注册和开展活动,且天德公司根据其经营情况的需要,要求公司归还其投资款。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天德公司遂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德公司诉称:由于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而一直没有办理,致使宏基公司不能成立,因此所订协议无效,公司应该退回其投资款300万元人民币。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了董事会,至今已逾一年半时间,即使未办理登记手续,只是形式方面有欠缺,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而且双方所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协议中并未规定公司办理注册登记的期限,所以,该协议至今仍为有效;天德公司要求全部退还投资款,属于违约行为。因此主张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由公司方面尽快办妥注册手续。问题:如果宏基公司设立不成功,天德公司要求退款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