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籍人员A,自2010年开始,在我国某外商投资企业任职,并在该企业担任董事一职。2014年取得以下收入: (1)在外资企业每月取得工资6700元,12月份取得董事费收入6800元; (2)已知外资企业每月支付外籍人员A的现金形式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1000元,每月还取得合理的出差补贴和语言培训费用分别为300元和500元; (3)接受某公司邀请担任技术顾问,一次性取得收入35000元,从中拿出9000元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捐给农村义务教育; (4)取得利息收入50000元,其中国债利息20000元,金融债券利息30000元; (5)利用业余时间应一家公司要求为其设计广告语和不同主题的现场策划。与该公司签订了1份合同,约定服务费用共计10000元,其中:广告语3000元,现场策划7000元,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7月31日; (6)假定上述业务,改为与该公司签订两份合同,分别设计广告语、现场策划; (7)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科技奖50000元。 相关资料:不考虑其他税费。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该外籍人员A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查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