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化企业(地处市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 年 12 月发生如下业务: ( 1 )与甲企业(地处县城)签订加工合同,为甲企业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甲企业提供的原材料成本 20 万元,加工完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及代垫辅助材料价款共计 8 万元、增值税 1.36 万元。 ( 2 )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作原材料,支付货价 60 万元、购货佣金 3 万元,支付进口高档化妆品运抵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及保险费用共计 9 万元,支付包装劳务费 1 万元,关税税率为 20% ;支付海关监管区至企业仓库运费 1.1 万元(不含税),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领用进口高档化妆品的 80% 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 ( 3 )将普通护肤品和高档化妆品组成成套化妆品销售,某大型商场一次购买 240 套,该日化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48 万元,其中包括普通护肤品 18 万元,高档化妆品 30 万元。 ( 4 )销售其他高档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 150 万元。 ( 5 )将成本为 1.4 万元的新研制的高档化妆品赠送给消费者使用,当月无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 (其他相关资料:本月取得的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规定,并在本月认证抵扣。高档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为 5% ,消费税税率为 15% )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 1 ) 2017 年 12 月该企业受托加工高档化妆品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2 ) 2017 年 12 月该企业进口高档化妆品应纳的进口环节税金; ( 3 ) 2017 年 12 月该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 ( 4 ) 2017 年 12 月该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