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上市公司,拟进行破产重整。 2×15 年 3 月,当地法院批准了公司的重整计划,对于超过 5 万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债权共计 3 亿元,甲公司按照 10% 的比例以现金进行清偿,并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3 年内分 3 期清偿完毕,甲公司于 2×15 年 3 月、 2×16 年 3 月和 2×17 年 3 月每期分别偿还 1000 万元。破产重整方案中还规定,只有在甲公司履行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义务后,债权人才根据重整计划豁免其剩余债务,否则管理人或债权人有权要求终止重整计划,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所作的债权调整承诺也随之失效。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