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第一条,第一项,本宪法所授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国会。……第七项,凡通过众议院及参议院之法案,应于成为法律前呈于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如批准该项法案,即应签署之,否则退还之。……第二条,第一项,行政于美利坚合众国大总统,大总统任期为四年。……第三条,第一项,合众国之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其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之低级法院。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之法官非玩忽职守,得终身任职。……” ——引自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材料二:“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信仰等自由;……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分之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引自《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三: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工农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之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社会主义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所有制。苏联社会主义所有制表现为两种形式:国家财产(全民财产);合作化集体农庄财产(各集体农庄财产、各合作社财产)。 ──《1936年苏联宪法》 材料四:“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杜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第六条,国营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和国家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物质基础,国家保证优先发展国营经济。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比较材料四和材料二,两个文件反映的政权性质有何不同?在维护民主权利方面哪一个文件的作用更大?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