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卷烟。 2008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1)小规模纳税人购买一批烟叶,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51724.14元,另支付运费5648元,取得货运企业的运费发票;按收购价款的10%支付给烟农补贴款; (2)当月委托某县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将收购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双方签定的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支付加工费7000元、加工厂代垫辅助材料价款4000元(不含增值税),取得税控专用发票; (3)收回加工好的烟丝后,全部生产加工成 A牌号卷烟18箱并已全部实现销售,每箱不含税价960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A牌卷烟的计税价为58元/条; (4)当月,将11箱白包卷烟与本市某服装厂(一般纳税人)等价交换服装250套,各自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厂职工。双方签定的易货合同上注明,服装每套不含税作价750元。 (假定加工厂、服装厂和当月进项税期初余额分别为470元、575元和650元,涉及的箱均为标准箱,烟叶税税率20%)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加工厂当月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