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X,系M市(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站站长,1998年在M市兴建一座,承担对该塔施工的质量监督职责。该塔在1999年初验收后不久即垮塌,造成数人伤亡。此案由M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于1999年3月5日以玩忽职守罪向M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X的刑事责任,并向法院移送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包括由Y大学土木工程系作为鉴定人署名盖章的鉴定书。该鉴定书称:X在该塔施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放任严重不合格的钢筋、水泥等建筑材料投入使用,致使该塔结构强度不足,最终导致该塔倒塌。M市人民法院受理M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后,对案卷进行了认真审查,并提审了X,认为符合开庭审理的条件,决定于1999年3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在3月18日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3月23日向被告人送达了传票,向被害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在3月25日的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以质量技术监督站不是国家机关,被告人不具备玩忽职守罪主体身份为由作了无罪辩护。法庭审判结束后,辩护律师将辩护词交给法庭工作人员,法庭表示拒收。审判长说:“你这种辩护意见是不能接受的。”遂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7年。案件定期宣判后第3日向被告人X送达了判决书。被告人X接到判决书后立即委托其律师通过M市法院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M市法院以上诉理由不足为由不予同意,于是X的律师直接向地区中级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地区中级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该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但X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审判定玩忽职守罪不当,于是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决定。M市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X有期徒刑7年。 问: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出在此案诉讼中存在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