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A国有企业(下称“A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上市。其拟订的有关方案部分要点为:A企业拟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他3家国有企业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于1999年9月前设立B股份公司(下称“B公司”)。各发起人股本总额拟定为275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拟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B公司股本总额为8750万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获批准,A企业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C上市公司(下称“C公司”)。具体做法为:A企业与C公司的发起人股东D国有企业(下称“D企业”)订立协议,受让D企业持有的C公司51%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C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项。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D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为了减少A企业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持有C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E公司。 根据上述事实,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