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甲公司2019年12月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5日,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96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0000元。甲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2)13日,收到乙公司扣除所享受现金折扣后的全部款项,并存入银行。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3)15日,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改良,发生费用60000元。 (4)19日向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9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4400元,该批商品的成本为70000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尚未收到。 (5)24日,丙公司发现19日所购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给予8%的销售折让。甲公司经查明后,同意给予折让,收到丙公司转来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6)25日,销售商品领用一批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成本2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收入4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4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7)31日,车间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发生日常修理费用20000元、发生折旧30000元。销售商品发生的售后商品维修费100000元,销售网点机器设备折旧80000元,销售人员薪酬150000元,销售过程中发生汇兑损失60000元。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12月份应计入期间费用的金额为( )元。 A. 471200 B. 411200 C. 441200 D. 43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