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手机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1月生产销售A型型手机,出厂不含增值税单价为2800元/台,具体购销情况如下: (1)商场销售1000台A型手机由于商场采购量大,给予其10%的折扣,并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同时,向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运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为3000元; (2)销售本企业2015年购进的自用生产设备一台,取得含增值税收入120000元; (3)销售手机发出包装物收取押金20000元元,另没收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17550元; (4)购进手机零配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20000元,增增值税税额20400元; (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工具件,支付价税合计金额90000元,取得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从消费者个人手中收购废旧手机支付收购金额30000元。 已知:手机、设设备、零配件、工具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交交通运输服 务适用的税率为11%,纳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并允许在当 月抵扣,2017年10月留抵的增值税税额为3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