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采用“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核算坏账损失,该企业从2011年开始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为5%,有关资料如下: (1)2012年年末账款余额为20万元。(假设“坏账准备”账户期初贷方余额为0.5万元)。 (2)2013年年末,账款余额为24万元,2013年未发生坏账损失。 (3)2014年4月,经有关部门确认发生一笔坏账损失,金额为1.5万元。 (4)2014年年末,账款期末余额为22万元。 (5)2015年6月,上述已核销的坏账又收回1万元。 (6)2015年年末,账款的期末余额为25万元。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