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男,28岁,矿山工人。 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半。 与曾经关系密切并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后来,离开而与确立了恋爱关系。对此无比愤恨,遂蓄意报复。用自己工作所用的雷管和炸药自制了一个装有定时起爆器的炸弹。 2009年8月20日晚上,发现在其单位露天电影场看电影,觉得机会来了,遂回家将事先准备好的自制炸弹取出拿到电影场,时间后放置在坐的板凳下面。炸弹爆炸后,当场被炸死,同时,在场观众多人被炸伤,其中2人重伤。被抓获后交待,之所以选择在电影场炸,是因为他觉得电影场人多,事后可以不被发现。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