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核算,20×1年3月份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 购买甲材料,货款总额(含增值税)11300元,其中,价款10 000元,增值税1 300元,购进货物支付保险费、包装费共300元(保险费和包装费未取得专用发票,无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货款及保险费以银行存款支付 (2) 购进的甲材料全部验收入库。 (3) 同时购进乙和丙两种材料,乙材料300吨,货款总额33 900元(含增值税),丙材料20吨,货款总额22 600元(含增值税),乙、丙两种材料的运费共1 090元(按重量付费且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90元)、保险费1 590元(按货物价格支付保险费且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90元)。材料款及运杂费以银行存款支付。 (4) 乙、丙两种材料均如数入库,计算并结转乙、丙材料的实际成本。 (5)购入甲材料,货款总额22 600元(含增值税),货款已支付,但材料未到。 (6)上月已付款的乙材料本月,材料全部入库,实际成本为9 000元。 (7)本月的丁材料,月末尚未收到结算清单,未办理结算手续,估价金额为30 000元。 要求:根据以上经济业务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