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亚国家交通工程项目,是由我国某央企集团公司承建的工程,工程建设总工期46月,主要建筑物包括道路及桥梁。合同总价约为28 900万美元。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在该可造内外的任何进出口环节的税费都将由承包商承担,业主协助承包商办理进出口有关手续。该工程于2015年4月8日颁发招标文件,2015 年8月29日为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 2016年3月15日,工程正式开工,此时承包商发现根据该国海关总署最新F发的规定,从2016年4月1日起,以前各部委关于减免税的文件律作度,所有进口物资 全邮按最新颁布的海关税表上分项设定的税率计征关税和商业利润税。对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税率,按此新规定征税的税率将从原来的2%上升到20%,并且从2015年4月10日起,计税的美元兑换货币的汇率也将从1:1755上升至1:4261,经计算,由于该国海关进出口法律以及汇率的改变,承包商将面临高达近2000000美元的损失。对此承包商提出价款调整,要求业主补偿税率及汇率损失。请问:承包商的税率和汇率损失的补偿要求合理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