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国际贸易术语 案例分析题1 2014年8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笔进口3600吨花生仁的合同。签约时由于卖方坚持要求采 用CIF条件,加上买方考虑到当时花生仁在国际市场上比较畅销,就同意了对方的条件。合同中规定的目的港 是江苏省的连云港。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发运了货物。发货后卖方以传真方式通知买方,表示3600吨的 花生仁与另一货主的一批货装在同一条货轮上,另一批货的目的地在青岛。随后又通过电话表示先在连云港卸 完货再开往青岛。但事后查明,该货船并未按卖方承诺的那样,而是先停在了青岛港,并在青岛港停留了一个 月之久。在此期间国际市场上的花生仁价格急剧下跌,使买方遭受了较大的损失。 请问卖方对于买方的损失要否承担赔偿责任?买方在本案中应吸取什么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