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2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该企业 2005 年 9 月份开始生产经营,从 2005 年度至 2009 年度,每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 10 、 60 、 80 、 90 、 100 。 2010 年度该企业会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总额 1000 ,利润总额为 100 ,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 25 。 2010 年其他有关情况如下: ( 1 )营业外收入 50 ,其中包括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 10 ,国债转让收益 10 ,股票转让收益 10 ,接受捐赠收入 10 ; ( 2 )管理费用 450 ,销售费用 300 ; ( 3 )支付在建办公楼工程款项 60 ,已列入当期费用; ( 4 )支付诉讼费用 2.3 ,已列入当期费用; ( 5 )营业外支出 300 ,其中包括违法经营罚款 10 (说明:该企业 2005-2007 年适用 33% 的企业所得税)。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 1 )该企业 2010 年取得的营业外收入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是什么? ( 2 )该企业 2010 年汇算清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为多少? ( 3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 2008-2010 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合计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