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18 年 8 月,甲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开业不久,丙提出退伙。在该年 10 月下旬,丙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丁入伙。该年 10 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就 10 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丙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丁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1) 对债权人 A 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2) 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与 B 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甲、丁知悉后明确向 B 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3) 假设合伙协议约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 B 借款时,在征得甲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 B ,那么丁的出质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