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装卸队的装卸工。 2016 年 12 月 25 日,装卸队与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装卸合同》。合同约定由装卸队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装卸服务,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费用。 叉车司机是广州市红侨劳务有限公司的雇员,双方签有劳动合同。 2017 年 4 月 3 日,广州市红侨劳务有限公司与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至 2018 年 7 月 1 日为终止期的《委托劳务协议》。 该协议约定,广州市红侨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人员给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依约支付劳务费和劳务管理费。 2017 年 4 月 15 日 13 时许,张某在仓库装卸货物时,被正在为宝供物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装卸货物的驾驶叉车碾伤。 经鉴定:“第 5 趾缺失评为十级伤残。” 本案中,在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