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诺以12000元(每件产品100元)的价格向客户出售120件产品。这些产品在6个月期间内转让给客户。企业在某一时点转移对每件产品的控制。在企业将其中60件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后,合同进行了修订,要求企业向客户交付额外30件产品(共计150件相同的产品),最初订立的合同并未包含这外30件产品。 情形1:额外产品的价格反映单独售价 在合同作出修订后,针对额外30件产品的合同价格修订为增加了2850元(每件95元)。针对额外产品的定价反映了这些产品在合同修订当时的单独售价,并且这些额外产品可与原产品明确区分开来。 情形2:额外产品的价格并未反映单独售价 在就额外30件产品的购买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合同各方最初议定的价格为每件产品80元。但是,客户发现企业最初转让给客户的60件产品存在(仅这60件产品存在取疵)。企业承诺提供每件产品15元的减免以补偿上低质产品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企业和客户同意将900元的抵免额(每件抵免15×60件产品)纳入企业就额外30件产品收取的价格。因此,修订后的合同规定额外30件产品的价格为1500元(或每件产品50元)。该价格为额外30件产品的商定价格2400元(或每件产品80元)减去900元之后的金额。 问题1:情形1属于合同变更的第____种情况;额外交付的30件产品,每件确认的收入_____元; 问题2:情形2应该属于合同变更的第 _____种情况;每件剩余产品确认的收入金额应为_____元(如有小数,保留两位) 问题3:情形2中900元的抵免额应该计入到_____(当期还是以后)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