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8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把房屋中的两间租给了,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知道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0年10月,的酒店倒闭,此时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年7月,农业银行将2万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无力偿还。问: (1)与承租人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 (2)工商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处理? (5)设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能否中止租赁合同? (6)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4间房屋和1间厨房一并行使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