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正在W公司工作,但准备换工作,就参加了Z公司的招聘考试,并在一个月后收到了Z公司的录用offer。Z公司的录用offer中明确写明为提供的岗位、薪酬、劳动合同签订的相关事宜、人员应予承诺有效期、要约撤销事宜范围等内容,并要求迅速办理相关手续到岗。接到Z公司的录用offer后,遂与原单位W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在Z公司录用offer中约定的报到期限内到Z公司报到。但是,当报到时,Z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其由于项目临时取消,遂改变对的录用规定,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Z公司赔偿其损失,但Z公司人力资源部辩称: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虽发放了录用Ofer,但可随时撤销,所以公司没有责任。无奈只得另行寻找其他工作,并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Z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在找工作期间的工资及保险等损失。 请问Z公司是否需要对的损失进行赔偿? 正确:需要 错误: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