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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定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吨,价值8.275万英镑。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现故障,只能改装另外一艘外轮,致使货物在2月11日才装船完毕。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货物到达鹿特丹后,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装船证明。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须提供证明。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航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偿2.09万英镑,买方才肯撤回上诉而结案。试对上述倒签提单的行为作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