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2017年3月经营情况如下:(1)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3 623 800元;购进一批农产品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支付收购价款10 800元;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7 89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经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2)当月销售自产轿车58辆,销售自产载重汽车56辆。 (3)以自产轿车40辆汽车租赁公司进行投资,双方协议投资作价120 000元/辆;将自产轿车3辆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将自产的轿车4辆作为专车配给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专家。 该企业生产的上述轿车不含税售价为180 000/辆,载重汽车不含税售价为58 000元/辆,轿车消费税税率为9%,增值税税率为17%,成本利润率为8%。 该企业上述业务税务处理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