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欲对A区的老城区进行旧城改造,需要对120个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征收。2011年11月1日,A区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予以公告。2011年12月,A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在征收补偿过程中,经核查被征收人的房产证载明房屋性质为私房,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为210m 2 ,但征收部门在和协商时,要求其房屋应按230m 2 的非居住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理由是他从1986年就开始利用该房屋进行曲酒生产,已是不争的事实,并提供如下证据: 1、1999年2月4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主营生产、销售曲酒。” 2、1996年11月29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颁布的《税务登记证》载明“经营范围主营曲酒”。为了扩大生产规模,2011年11月22日,自行在原有住宅的底层天井搭建了20m 2 的房屋作为仓库使用。 由于征收部门与协商未果,拒绝搬迁。为此,A区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对的房屋采取断电、断水的手段迫使其如期搬迁。 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本案中采用暴力搬迁手段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描述中正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