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 FAS 条件进口原料一批,出口商把货物以集装箱送至厦门港时,船运公司即以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通知该公司提货。而且在到货通知单中载有:本批货物是使用集装箱,必须在到货七日内提货,否则要加延滞费。该公司因急用原料又恐缴纳延滞费,便按照规定期限报关提货,但船公司却声称本航次运载的集装箱应由船公司整批处理开箱,不得分批开箱。问七天以后开箱,集装箱使用延滞费该由谁负担 ? 这项原料买卖合同规定如,有品质不符买方货到后一个月内提出索赔,如果此集装箱在货到一个月后才开箱,如发现该批原料品质不符,该公司是否仍可向国外出口商提出索赔 ? 如果出口商不赔,该公司可否公司索赔 ?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xml:namesp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