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 保管期限自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为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付清。 8月,甲公司急需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付款。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作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料。双方约定:至l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该转让机床的情况已经过丙公司同意),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担保权? (2)甲公司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是否合法?说明理由。转让价款应如何处理? (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