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在某早教工作了一年,每月工资约为4000元。2018年5月底,公司将发展方向转为培训,准备关闭早教部门,决定对早教部门的员工进行裁员,等一批员工被公司人事部门告知要其主动辞职,或者接受调岗,但是调岗的待遇降到每月基础工资1500员,并要求住在早教中心的教室内。找到人事部门要求恢复自己的工资,但遭到拒绝。人事部门负责人称,调岗是公司的管理安排,等应该服从,不服从可以辞职。2018年7月底,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在辞职注明公司未与自己协商,单方决定调整工作岗位并大幅降低自己工资标准,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2018年10月,申请劳动仲裁,后对劳动仲裁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诉至法院,称公司迫使自己辞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5000元。 被告公司认为是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用调岗的方式逼员工辞职该怎么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