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系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保健用品“心宝”的代理商。2016年7月20日当事人与某县电视台签订广告发布协议,约定自签约始该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以综艺节目中插入滚动字幕的形式,发布“心宝”电视广告,期限为2个月。广告内容主要为:心宝产品为央视上榜品牌,仅需198元,可以一次性治愈心脏病。广告费用约定为1、5万元。2016年8月15日当地工商部门以该广告涉嫌违法为由立案调查。查明该广告实际自7月24日开始播出至案发。已向电视台实际支付广告费1、5万元。工商部门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并对处以罚款1、5万元,责令其停止发布该广告、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认为电视台是该虚假广告的责任者之一,依法对电视台处以责令改正,没收广告费用1.5万元,罚款1万元的处罚。工商部门对的处罚是否正确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