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2岁的在某宾馆招聘过,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聘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准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在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但其同学、朋友意见为:找工作不容易,且5年后年龄也不大,一般不耽误结婚。于是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2009年5月,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结婚,因单位正在分配最后一次房改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大点,怀孕了。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违约,宾馆通知,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应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工资“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违法?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