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联合经营生产新型建筑外墙漆项目,两公司联营协议约定两公司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两公司于2002年1月投人生产,并于2002年5月申请注册“大力”牌,作为其产品外墙漆的注册商标。某丙在2002年7月至11月期间,擅自委托丁公司与戊公司制作了200个印有“大力牌”注册商标的油漆桶,丙将其卖出,共获利4 000元。与联合,以20元一个的价格从市场上购入印有大力牌注册商标的油漆桶,后,在桶内装入劣质油漆销售,共获利20万元。甲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人制作、销售假冒“大力”注册商标的油漆后,即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市场上除有上述假冒油漆销售外,还有辰厂制作的印有“大力”牌商标的油漆,但辰厂与甲公司于2003年6月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请问: (1).“大力”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归谁享有和行使? (2).某丙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3).丁公司、戊公司、与的行为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4).辰厂的行为是什么行为?是否合法? (5).对丙、丁公司、戊公司、、的行为甲公司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大力”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几年?有效期满,商标所有人应当如何维护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