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认为税收征纳双方的关系就其主流来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性的。下列关于税收合作信赖主义的理解正确的有( )。
A.
税务机关作出的法律解释和事先裁定,可以作为纳税人缴税的根据,当这种解释或裁定存在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甚至纳税人因此而少缴的税款也不必再补缴
B.
纳税人不能根据税务人员个人私下作出的表示,而认为是税务机关的决定,要求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少缴税
C.
纳税人已经构成对税务机关表示的信赖,只是还没有据此作出某种纳税行为,可以引用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D.
如果税务机关的错误表示是基于纳税人方面隐瞒事实或报告虚假作出的,则对纳税人的信赖不值得保护
E.
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责任向纳税人提供完整的税收信息资料,征纳双方应建立起密切的税收信息联系和沟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