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甲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审计工作底稿记载的与审计项目组利用甲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事项如下: (1)A注册会计师认为,评价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时是否可能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对于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是否可能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是必要的。 (2)审计项目组在本次审计中不利用内部审计的某方面工作,故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及设计进一步审计不拟考虑内部审计的这部分活动。 (3)甲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于2014年年末对其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了全面评估。审计项目组拟利用内部审计部门的该项工作,不再另行评估。 (4)A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考虑并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对项目组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的预期影响:1)内部审计人员已执行或拟执行的特定工作的性质和范围;2)针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和披露,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 (5)对拟利用的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A注册会计师要求项目组成员专门进行评价并实施特定审计程序,以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定工作是否得到适当的监督、复核和记录。 要求: (1)针对情况(1),指出审计项目组应当从哪些方面评价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工作时是否可能保持了应有的职业关注。 (2)假定上述第(2)至(5)为独立事项,并且不考虑其他因素,逐项指出A注册会计师的处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