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 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B项错误。第2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 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 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 定,认为有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 提供。”C项说法错误。第36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 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 险金额。”D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