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为年耗能1.5万tce的重点用能单位。2009年初,该公司按要求向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了2008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节约能源法》有关规定对其报告进行审查,发现该公司近两年内没有明显加强节能管理的措施,也没有进行节能技术改造,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良好,遂决定对该企业开展现场调查。2009年4月2日,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监察,通过现场调查询问和核算,发现该公司单位产品节能量和产值节能量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该公司采用了虚报产量和瞒报能源消耗量的方法来达到完成节能目标的目的。2009年4月6日,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司依法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重新核实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各种产品产量等多项数据,并责令该公司10日内完成整改,重新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整改期限届满,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对该公司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复审,发现该公司经整改未达到要求。2009年4月26日,A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节能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事实、理由以及拟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如果你是该 企业负责人,你应当如何处理这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