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额,所有劳务均属于工业性劳务。销售实现时结转销售成本。甲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均为主营业务。甲公司按单项投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甲公司2003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 (1)12月2日,企业赊销A产品100件,单价为2,单位销售成本为1.6,约定的付款条件为:2/10,n/20. (2)12月9日,乙企业收到A产品后,发现有少量残次品,经双方协商,甲公司同意折让10%。余款乙公司于12月10日偿还。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3)12月15日,与丙公司签订一项设备维修合同。该合同规定,该设备维修总价款为10(不含增值税额),于维修任务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一次结清。12月31日,该设备维修任务完成并经丙公司验收合格。甲公司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为8(均为修理人员工资)。12月31日,鉴于丙公司发生重大财务困难,甲公司预计很可能收到的维修款为7.02(含增值税额)。 (4)12月16日,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商品一批。根据代销协议,甲公司按代销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商品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该批商品的协议价为 100(不含增值税额),实际成本为80。商品已运往丁公司。12月31日,甲公司收到丁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列明已售出该批商品的40%,款项尚未收到。 (5)12月20日,与戊公司签订一件特制商品的合同。该合同规定,商品总价款为40(不含增值税额),自合同签订日起2个月内交货。合同签订日,收到戊公司预付的款项20,并存入银行。商品制造工作尚未开始。 (6)12月22日,与己公司签订协议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100,增值税额为17。商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到。该协议规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的20%属于商品售出后4年内提供修理服务的服务费。该批商品的实际成本为70。 (7)12月23日,以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向丁企业销售B产品10件,单价为4,单位销售成本为3。根据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该销售总价款分四次平均收取,每三个月收款一次。第一次应收取的价款已于当日如数收存银行。 (8)12月20日,收到外单位租用本公司办公用房下一年度租金6,款项已收存银行。 (9) 12月22日,发现2002年12月10日误将预收2003年度外单位使用本公司专有技术使用费100确认为收入(已达到重大影响,不考虑该差错处理对利润分配表的影响)。 (10)12月31日,甲公司某项短期投资的成本为50,已提跌价准备10,其可变现净值为35。 要求:编制甲公司上述经济业务的会计分录。(金额单位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