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一家水泥厂的负责人,其于2009年8月与建材经销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的工厂购入水泥5000吨,分5次交付,每次交付1000吨,每吨800元,总价款400万元,并约定于交付最后一批货物之前付清余款。合同订立后,向预付了2万元。在向交付了4000吨水泥时,发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停止运送货物。并提出或者先交付剩余货款,或者提供担保,否则就解除合同。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以其公司的一批木材(价值80万元)作为抵押。将剩余的1000吨水泥运送至处。后经多次催要货款,均以交付货物中的500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下的货款。后得知的一个客户至今仍拖欠80万元货款,遂要求代为还款。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交付的水泥中有500吨存在质量问题,则、之间的合同效力如是否可以此作为其拒付货款的理由?为什么? (2)如果为某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其担保行为效力及后果如为什么? (3)可否以的名义要求支付80万元货款?为什么? (4)要求提前支付货款或提供担保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5)如果公司的木材因天气潮湿部分霉变,经估价只值40万元,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