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 发生如下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1)公司销售产品一批,货款20 000元,增值税税款3 200元,代垫运输500现金支付,款项尚未收到。 (2)公司销售产品一批,增值税专用专票上注明价款20 0000元,增值税32 000元,代垫运费10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结算,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3)收回乙公司所欠货款23 700元存入银行。 (4 ) 甲公司发生如下附有现金折扣的赊销业务,编制会计分录: 1 )20X1年11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当日采用赊销方式销售甲产品30件,价款30000元,增值税4800元,该批产品成本22000元;现金折扣(合同约定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价款计算)的条件为“2/30,1/60, n/90”,甲公司估计乙公司能够在12月20日之前付款,取得现金折扣600元,确认营业收入29400元;当日,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收到商品。 2) 20X1 年12月31日,乙公司尚未支付货款:甲公司与乙公司沟通后,估计乙公司能够在20X2年1月20日前支付货款,只能取得300元现金折扣;甲公司调增营业收入300元。 3) 20X2年1月18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全部货款34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