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为云南新工贸公司的法人代表,原为北海市智能三金机器有限公司员工。2002年初,这两名只有初中文化的被告人共同,邀请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懂计算机知识的被告人改装“三金”牌税控加油机程序,然后出卖改装芯板谋利。按照分工,利用工作之便提供了其所在公司的“三金”牌税控加油机的电源板、税控主板、按键板、显示板等,则按要求,用自带的手提电脑、编程器等工具,利用反编译程序等篡改程序,使之具备偷油偷税功能。之后,将篡改程序大量灌制芯片,将其中的300多片卖给,从处获得人民币2万元。随后,又以每片人民币1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分别向北海市40多个加油站推销篡改程序的芯片,或替“三金”牌税控加油机用户改装程序,使之具备偷油偷税功能,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4万